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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刘**,男,1938年5月18日生。汉族,**厂退休工人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申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2004向民商初字第161号判决,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法院 2004 向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2.按合同要求退还抵押保证金、支付回报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是以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吸引原告,其目的在于将原告的抵押金挪作他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此我不能同意,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是应用法律条文错误。民事权利义务,他有个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他们的约定只要不违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又不危害公众利益,那么就要认定合同的效力,法律就要保护这份合同得以履行。我们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没有危害公众利益。怎么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呢?签订时怕合同无效,我们还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已交一审,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公证错误还是法院判决错误? 2、一审法院在多次法庭审理中有多人起诉被告,被告代理人都认可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从没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为什么不保护这份合同得以履行,却要认定合同无效来袒护被告呢? 3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缺少被告‘非法目的’的事实依据。判决书没有对‘非法目的’做出认定和解释,如果被告‘非法目的’属实,那一审法院应判定被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一审法院判定合同约定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约定20%/年利润是不可能实现吗?那法律规定多少为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事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此案当年贷款利率为6.03%×4=24.12%可见合同中约定20%比受法律保护的利率还低4.12%,怎么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呢? 5。同一类型的案件、同一被告又在同一个法院审理,确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这期间有关法律并没有修改。如:法院(2003)向民一商初字第14号判定: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按合同约定偿付买断金和代租款。一审法院对这同一类案件,为什么有不同的判决?就不得而知了。 以上理由陈述,敬请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调卷审理,依法判处,以维护法制,保护公民合法利益。 此致 法院 申诉人:刘**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知识产权
2006-10-16 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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