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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私营企业工作。2006年6月1日,在车间检查工艺指标时被搅拌机夹伤右手,导致右手无名指一整节被截。事后公司一直未给认定工伤(公司未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只交纳了意外伤害保险。)。10月13日我自己提出工伤认定并鉴定伤残后,公司只愿意补偿7800元,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注:我在公司负责化验和办公室工作,老板要求负责车间工艺检查,未形成正式文件,为口头要求。)。另外,我从2004年8月在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仅以一内部手册约定在公司上班期满五年后,以现金形式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

刑事行政
2009-04-01 2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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