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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是2006年3月21日经过松江法院民事调解办的离婚。5岁的儿子归我扶养,对方支付每月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各50%。每年的1月和7月支付上、下半年的费用。可是对方当时在法院只付了3-6月600元(少付200)后至今再也没有付过。于是,8月份我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法院却说如果对方有钱的话是可以帮我执行的;如果没钱也没有办法,还要我去找对方的工作地点。问题是我和前夫分居3年了,至离婚后也没来看过孩子一次,所以我根本不知道他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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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9 11:3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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