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经好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交行内部指标商品房,(当时该小区一期房屋均价价2200元每平米)与交行内部出让人签订了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自愿将交通银行团购的湖南美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湘国际星城分给乙方的房屋指标赠送给甲方。
2. 购买该房的贰万元定金和购房款及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费用,产权费用,契税等均由甲方承担。(贰万元定金已于2004年12月15日由甲方支付)
3.今后在购房过程和产权办理过程中需乙方出面时,乙方将尽力协助解决。
4.办产权时应以甲方名字办理,如有困难协商解决。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后来本人交了2万元定金。2005年交了6.8万元首付款(合计共交房款8.8万元)。直到后来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写本人名字,其交行内部出让人在没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合同(2006年9月28日签的),至2006年10月8日才通知本人(此时该小区房屋均价价3200元每平米)。问其原因是自己想要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