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遇到一个问题,不知道咋办?特请您给我指点. 大约二年前我们四个朋友出资办了个厂,当时我们四个定了合同并签了协议,并定了厂名;还推选了法人.然后去申办营业执照,但我们没有到工商部门去说明是合伙企业.由于我们定的厂名不符和,于是我们另定了厂名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也没有到工商部门去说明是合伙企业.我们也没有以新厂名重签合同与协议.我们厂运转了一年多由于彼此间的分歧,其中二位退出了并写了将他们的股份转给我们余下的二位的转让书.转让书写明了转让的厂名和人名.厂名为我们现在的厂名,人名为我们余下的二位. 又过了半年我们间有出现了分歧,开始闹矛盾.在此间我选择离开原厂.但在此间我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我们原来的客户做售后服务.气人的是;作为法人的他掌握公章不说,还把营业执照拿到他的房间,我只拿财务章.更气人的是又过了半年,他有把财务章给换掉了.我什么都没了?!我想请问律师大人我该咋办?我打官司有办法吗?那个法人错了吗?急急急!!!!!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