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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3月30日生的孩子。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我拿到了相应的补贴,其中包括生育津贴4个月的工资(3月份的4金基数)+医疗补助3000。我们公司的人事政策是公司补员工的实际收入和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给员工(其中4个月产假的4金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可我到公司后,公司人事却在我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这样计算了我产假期间的工资。她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4~7月份的税前工资-生育津贴4个月的工资(3月份的4金基数)-医疗补助3000-4个月产假的4金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这样的计算结果是一个负数。首选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减去医疗补助,因为公司的政策写的是补生育津贴的差额。而且更奇怪的是人事竟然承认如果4金基数封顶的人是不减医疗补助的。(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计算方式) 而且后来我发现,人事帮我交的2005年4月到2006年3月的四金基数是按照2004年12月底的税后工资来交的。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继承
2006-10-15 19:5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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