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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与前夫在佛山结婚,但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毒打,尤其我生了女儿之后,2004年4月17日我再次遭到丈夫残忍的毒打,我对他完全失望,只好通过法院与他离了婚。当时女儿只有八个月大,法院把女儿判给我抚养,判他每月给付4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我带着女儿在番禺打工,但女儿年幼多病,我既要照顾女儿又要工作,生活甚是艰难。虽然我的户口迁到了南海,但我在广东没有房产,家人建议我回家乡广西梧州发展,这样照顾孩子也方便些。但前夫却以此为借口不再给付抚养费,自离婚两年多来,他只给过几个月的抚养费便不再给了。

继承
2006-10-11 17: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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