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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遗嘱内容是:“张三立字 关于我的房子将来分房子时待我儿子25岁前结婚后不回青岛住就给我三哥 张三 2002年9月10日” 张三的婚姻背景:88年结婚,96年离婚,一婚生子(89年5月生)由母亲带回烟台抚养,张三按月提供抚养费,双方财产归张三所有。 张三于2002年9月13日死亡。儿子2007年5月死亡(死亡时18岁)。 请问该房产应该是遗嘱继承还是转继承。

婚姻家庭
2009-05-16 13:16: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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