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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发生这样一起案子,请大家看看应如何适用法律: 一日晚上10点多,小邓搭乘同事小何的摩托车回家,在行驶中小何将摩托车停在公路中心线处接听电话,摩托车处于熄火并没有开尾灯的状态,随后(摩托车停了有几分钟后)被小胡驾驶的同方向驶来的小车撞上,事故致小邓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小胡与小邓的近亲属两方在起诉前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款约定“在双方对本起事故的全部事实与相关法律均已明知的前提下,双方承诺:不论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依法对本起事故的赔偿是否应负责以及应负责大小,甲乙双方愿按本协议履行,在本协议约定的赔付义务履行完毕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因邓澄清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对小邓的近亲属不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等责任,小邓的近亲属也不得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提出任何索赔。” 现在的争议有两个: 一、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小胡和小何对于小邓的死亡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小邓的近亲属是否有权通过与小胡约定而放弃追究小胡的连带责任?是否在小胡按诉前的双方协议履行赔偿后,小邓的近亲属还能以连带责任为由向小胡主张要小胡承担小何应承担的赔偿部分? 三、小胡与小邓的近亲属两方的赔偿协议中“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因小邓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对乙方家属不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等责任,乙方家属也不得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提出任何索赔”是否包含有小邓的近亲属放弃对小胡追究连带责任的意思?或则是否可以从协议的上下文推定出这一意思的存在? 协议附件: 甲方:小胡 家属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小邓近亲属 家属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19时50分,由小胡驾驶的 号车在行驶中,在 处路段与由小何驾驶的 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小何受伤、乘车人小邓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甲方与邓澄清家属协力处理相关事宜,甲方对事故受害人小邓的抢救积极协助,并在本协议签订前先行垫付小邓医疗费用 、丧葬等费 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先行垫付医疗丧葬等费 元的前提下,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及本起交通事故由小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何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第 交通事故认定书,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仍应向小邓近亲属赔付的其余赔偿款达成一致。在双方对本起事故的全部事实与相关法律均已明知的前提下,双方承诺:不论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依法对本起事故的赔偿是否应负责以及应负责大小,甲乙双方愿按本协议履行,在本协议约定的赔付义务履行完毕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因小邓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对乙方家属不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等责任,乙方家属也不得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提出任何索赔。甲乙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仍应向小邓近亲属赔付的剩余赔偿款为人民币 万(大写 万元)。 二、第一项约定的赔偿款20万(大写贰拾万元)包括应赔付的所有赔偿项目: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乙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及其他费用。 三、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之即时,第一项约定的赔偿款20万(大写贰拾万元)以甲方名义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家属代表,并由乙方家属代表开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 万(大写 万元)的收条。 四、鉴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协助抢救并向乙方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且乙方能依约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胡一方承担的协议赔偿款,从而取得了乙方家属的原谅,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书写对小胡一方的谅解书并交付小胡一方家属代表,从而将乙方因谅解而希望对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的小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起诉的被害人小邓近亲属意见送呈相关司法机关。 以上协议内容系双方之真实意思不得另生异议,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事故刑事案受案机关备存。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时生效,双方遵此执行。 甲 方(家属代表人签字): 乙 方(家属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
2009-06-06 15:49: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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