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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里一个南北宽35米(有机动车道4条在路中间,非机动车道左、右侧各1条),东西宽25米的路口(有一条南北走向6米宽的斑马线),我骑摩托车从路口的北面进入往南开(进入路口时我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在我的摩托车行到路口19米多时(已过路口一半多时),有一辆小汽车(小汽车由西往东开)从车道进入路口,小汽车的刹车拖印起点在车道内,刹车拖印冲过6米宽的斑马线,小汽车撞在我摩托车的尾部转向灯处,将我连车带人撞出十几米外,小汽车在现场留下16米长的刹车拖印。 对方当事人认为他不会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应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而我认为我先进入路口并已行过路口一半多时被撞,对方当事人的理由不充分,1、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对方套用这一条于事实不符;2、按小汽车16米刹车拖印换算当时小汽车时速在53.3Km/h ,用时速53.3Km/h通过路口和斑马线是无法控制、保证安全行驶的;3、我当时进入路口时的时速只有14公里左右,对方按时速53.3Km/h推算在我进入路口时他还离路口有100多米的距离。 请问:1、断章取义套用“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句话是否合适? 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那一方过错多(那一方应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09-06-06 15:5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