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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先生早年与妻子离异,对其子未尽抚养义务,其子也未对其尽赡养义务。G先生近年来也未与其子来往。 G先生在八十年代从单位辞职,成立了一家制片公司,当时经营状况还不错,后由于G先生经营思路跟不上时代步伐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近年来基本上没有什么营业收入,G先生的生活费用都由其妹负担。 不久前G先生因病去世,在去世前G先生找到了其多年未来往的儿子,但其子不负担G先生的住院及丧葬费用(G先生的住院及丧葬费用都由其妹负担)。 G先生生前经营的公司是股份合作制公司,其妹在该公司占有股份。G先生去世前以公司名义租用一民房(实际为其个人居住)欠负房租万元。G先生在生前曾答应与其有过合作的F君把公司给F君,但欠的房租 由F君负担。G先生生前还留有一笔七千元稿费,及经营制片公司时早期拍下的一些影视素材。 G先生去世后因未留下遗嘱,G先生的儿子要求继承G先生的稿费、影视素材及G先生生前经营公司的股份。但不负担所欠房租,即只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也不负担其父生前的住院及丧葬费用。

涉外纠纷
2006-10-09 09:04: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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