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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驾驶员,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1995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我在九六年12月10日和修理工抬电瓶时,将右脚脚趾砸伤,公司告诉我是工伤,让我在家休息。九七年1月工资照发;而二月工资将到260元;三月只发给我150元并且停发补助费;四月发给我150元;五月份停发工资,并且医疗费也不给报销。而一汽公司给我交的养老保险只交到1998年12月,至此一切的保险就终止了__我现在有一份劳动合同,但没有任何的保险,劳动局的解释是因为它们不同意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就不解除我的任何东西(档案)。然而社会劳动保障的同志说:这件事情应该由劳动局负责,而劳动局的解释是我们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有的问题应该是劳动保障给我要(生活费,各种保险)……

刑事案件
2006-10-01 18: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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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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