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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友都是济宁泗水县人,于2002年8月认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当时女方不够登记年龄,直到今年3—5月份我想登记,但女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导致我们的关系失败(未登记)。 我们于2003年3月来张店办了一个小店做买卖,但投资的钱和法人代表都是我本人的。这两年多我与她一直在一起吃住,我与她都已办了在张店的暂住证,再者我与2005年7月在张店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购房款是我和我父母出钱买的,购房款的90%是我借的款,她一分钱未出。现在由于我们的关系失败,女方于今年6月15日回泗水老家,女方以跟我打工为由,向我索要23000元的打工钱,并已起诉到泗水人民法院。

证券投资
2006-10-12 15:3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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