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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昨天与他人签定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我在签定协议的时候向对方交付现金40000元.当时签定了协议后,我把现金40000万元当场向对方交付,可是对方没有给我出具收条,我要求他写收条的时候他说合同上写的很清楚,不需要在另写收条了,现在我的40000万元已经由他收取,我是否应该找他给我补个收到条?如果他拒绝给我出具收到条,我该怎么办?

人格尊严
2006-09-29 1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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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还要看你的合同上是怎么写的,如果写明已经收到你的房款40000元,就没有必要再去要收到条,如果只是写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定时先交付40000元,就一定要有收到条,否则是无法证明你已经交付了40000元房款的,你的购房合同只能证明你应该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交付40000元,不能证明你已经交付了40000元,将来如果发生诉讼,你将因为无法举证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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