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情经过:金某于2001年9月被香港某公司聘请从事出口货物的外观质量检验工作。当时由于该香港公司准备在大陆投资,故要求签订合同的时候被答复等国内工厂完工就签订,当时该公司已经于2001年8月在国内建立了青岛公司,并取得经营执照,独立的法人资格,出资方是香港公司百分百的独资。所以当时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段时间一直由香港公司发放工资,每个月都签工资收到条(隔1-2个月就从香港过来的人给我们发工资和报销)。事情到了2002年10月被告知从11月开始在青岛公司领取工资,跟青岛公司谈到合同和社保的问题都被答复等青岛公司建好就解决所有问题。可是从2002年开始建一直到2006年9月底也没有建好。而在2006年7月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被告知不用上班,被辞退了。在2002年11月-2006年7月所有的业务员都找过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可是都被青岛公司和香港公司的负责人以青岛公司完工就办理为由拖延未签订合同。2006年8月金某将青岛公司投诉至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答复:2004年(青岛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到现在,事实明确,要青岛公司赔偿。可是对于2004年以前到2001年的事实,(青岛公司提供了收到条,证明我们跟香港的关系,对2002年11月-2004年1月的存折工资证明不了)青岛公司承认是给香港公司打工,与青岛无关,要金某等去香港要,可是在该案中,香港公司和青岛公司是存在关系的,而且员工被告知到青岛领取工资,那为什么要把香港公司的工作时间单独计算呢?(香港公司的负责人和青岛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个人)难道真的要到香港公司打官司?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以上该如何仲裁,请版主赐教,跪谢!(对于2001年-2002年10月的工作时间,香港公司对检察大队举证时自己证明了存在实事劳动关系,2002年11月-2006年7月的事实劳动关系由青岛公司发放工资的工资存折和04年1月开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继承
2006-10-23 12:26: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