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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是医生,向单位及卫生局提交辞职,现均已超过三个月,单位及主管部门均未予书面答复,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 及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我们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但人事局及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拒绝予以办理,理由是必需要主管部门的批条,很显然,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不答复及拖延,又怎么会给我们办手续?人事争议仲裁又认为据目前情况单位算是同意,人事争议仲裁无法介入,由此互相扯皮

民事相关
2006-09-24 08:07: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