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订婚,订金20000元,当场退还5000元,给我和他5000元做为生活费.订金剩下10000元.后因买房子以我的名字借了20000元,结果因钱不够房子未买(他钱借不到).后我和他商量做加工生意,我一个人去上海进货,押金交了8100,后来全亏.2006年初他寄给我5000元.现在我们因性格不合,故我提出退婚.双方未登记.
-
我认为20000元借款应共同归还,订金实际上是10000元,既然不结婚了,对方如果坚持要的话,也应退回.其他的生活开支和经营亏损的钱应平均承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