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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1日,我在大连市某知名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甘井子区的房子(房款47万,卖方负责售楼处的更名手续,他购房时的房款是423925),并于7月31日交了两万元定金,同时与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须在8月15日前为我办好更名手续并备案。8月2日,我将应该给卖方的钱存在了中介的帐号里办好了资金托管。8月22日,我在售楼处交了373925元(卖方在售楼处有5万元定金),售楼处为我开具了373925元的发票。并与售楼处签署了6份房屋买卖合同。同一天,中介将我托管的钱按两张收据开给了我:一张是11750元的中介费收据;一张是96100元的代收定金和房款差额的收据。9月11日,小区开始发钥匙,我因为手续没有办妥,不能领钥匙。9月14日,卖方给了一把我买的房子的钥匙,但是是偷出来的。时至9月23日,卖方仍以没有找到售楼处为他办事的人为由,没有为我办好接下来的手续,眼看着邻居们都已经开始装修了,我却只能干着急。

交通事故
2006-09-23 20:4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