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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97年的动迁房,当时有外婆和母亲两个户口,动迁协议上动迁对象是外婆,当时由于现金不足未办产权,05年外婆过世,由于现在要办遗产过户和房产产权,首先改了动迁协议上动迁对象名字,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时,公证处在交易中心了解到房产是私房,但在动迁办却认定为公房。现公证处认定为产权不明,要求我们去法院作认定

涉外纠纷
2006-09-25 14:52: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按照上海市动拆迁管理法规的有关政策,97年办理房屋拆迁时适用的是96方案,即被拆迁人权属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明确,现由于你们当初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房屋买卖手续,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此房屋的性质还是使用权房。
    至于想明确是否属于私房,应去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你目前要解决的是房屋继承和产权过户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是使用权房不得继承,你应该要求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变更新的承租人,之后再办理使用权房屋买卖手续。公证处办遗产继承公证的,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且产权明晰没有争议才能办理,之后凭公证书到交易中心过户,目前如果是使用权房,则不能用以上方式,属途径错误。
    马建荣 律师
    联系电话:138180928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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