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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此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我查了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款,其中说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我想问的是,单位在发放房产证的时候,没有下发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永远不可能进入二级市场,那在房屋分割时,获得房屋的一方也必须按市价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吗?如果双方都没有经济能力做出如此高额的补偿,那会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你及时和详尽的解答。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9-22 15:43: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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