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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底我经职介所介绍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试用期没有签任何书面文件,目前我手上仅有一张职介所开的介绍信,还是我补回来的,原来那张已遗失。3月22日正式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时间从05年4月1日到06年4月1日。后面我没续签,而且公司是5月底才让我续签的,并不是06年的4月份,6月初我提出辞职,老板特意打电话到我家来挽留我,当时已经没有劳动合同了,我说要么就在做做看看,所以就一直是没有签合同。到了8月15日我本人口头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了,说做到月底,也没有书面的辞职报告。到了31日领工资的同时给了我张退工单,上面的日期是从05年4月1日到06年的8月1日,我当时问他为什么这样写,他说没签合同就不能加金,但我事后问了有关部门并不是这样的。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就要加金。但我没有工资单之类的东西,问他们复印也不肯。所以我就申请了仲裁。请律师帮我参考一下我的胜算大不大,还缺些什么东西。谢谢!

损害赔偿
2006-09-24 18:46: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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