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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家合资公司已于06年6月份到期清算完毕,公司是94年6月成立,第一次分配利润时96年合资公司扣留港方10%的利润24万元(合资公司由中方派员管理), 24万后来归中方所有, 当港方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02年就开始向中方协商这解决24万问题, 期间中方不断提出新问题, 至此我方回复第六封信函后, 中方没有任何理由不理会了. 港方认为中方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 在经营管理期间违规操作, 侵害港方股东权益,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理债务并偿还欠款本金述事实向汕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方偿付私下扣留港方24万利润,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和逾期还款利率支付利息。 现我方委托贵律师代理不知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开庭时我方需到场吗? 代理方式为胜诉后收费?不知收费多少?盼覆!祝:商祺!

互联网纠纷
2006-09-21 09:41: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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