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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06年9月10日,我招聘了一位新的民工(甲)来工地第一天干活,他做到中午后回家了,下午3:30分左右,发现工地一拖砖块女工(乙)脚趾被意外砸伤(事后知道乙是甲的老婆,由于甲下午有事就派乙来工地干活,但无人知道,甲,乙也无任何口头请示,下午施工员也正巧不在)而导致一脚指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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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3 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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