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购买一处门面房,随后委托给开发商成立的AA物业管理公司集中经营管理,AA承诺给予我每年6%的经营费委托合同每年续签一次,到2004年9月后因AA的原因没再签定,但按照6%的比例,AA已支付我们收益至2006年3月,该物业2002年被AA出租给一卖电话的商家BB,至今仍在使用,距打听AA出租给BB的租金几乎是AA给我们6%的两倍目前,同城类似物业以及同地段物业收益均为8%,我们希望也能将收益调到8%,但找不到AA老板,协商不成而听人说,如果直接诉求8%收益这项事情,法院不会受理,因此,我们准备起诉AA与BB签定的2006年经营协议未经我方许可,无效,要求AA返还物业经营权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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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们2004年以后没再签定租赁合同,你们完全可以作为所有人要求确认经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物业经营权.
如果如果涉及金额不大,请律师的费用为二千左右.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具体收费按国家标准,可当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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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