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起雇用了一员工,任行政总监,月薪12000/月,试用期3个月。该员工工作开始后,经常以各种理由请假或不上班,并且对于份内的工作(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完全没有进行,两个月后(7月31号)离职,并带走了公司的公章(现无法证明),公司发给工资1500元。后该员工强调其他原因,公司又补发500元,共计2000元整(有凭证),但公章依然未归还。 现该员工于9月14日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其两个月工资共计24000元。 该员工在职期间,作为行政总监,公司所有员工的打卡记录都没有,已经算失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企业效益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薪金,加上该员工缺勤时间太多,所以公司只发给她2000元作为工资。但是,考虑到她拿了公司的公章,她完全可以自己做出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全勤考勤记录,然后要求本公司按照该考勤记录支付工资。

建筑工程
2006-09-19 21:34: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