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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7年7月毕业分配至某建筑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99年7月因单位效益不好,公司经理口头通知我回家休息,等有活再来上班。当时因刚步入社会,又听说过下岗一词,就认为自己下岗了(但公司没有给过下岗证)。04年6月单位让我把人事关系转走,并以为我垫付保险费为由,让我交4000元钱,我当时没钱就给单位打了一张欠条,约定06年7月月1日分期还清。在这期间公司从未按月发过我工资,后来再我再三找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共分二次给我286元/月*20月=5720元。06年9月15日单位以我未还4000元钱为由将我起诉 ,在去法庭了解情况时,我发现单位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张“sjytong为本单位正式职工,于04年6月28日调出”(所写时间为06年8月10日)。我才知道我一直是单位正式职工,那么单位就有义务为我交纳保险费,并支付我99年 7月至04年6月份的工资。但法官说想要回工资需另案起诉,打的欠条必须得还。

损害赔偿
2006-09-17 2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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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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