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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为了谈业务方便,成立时注册为500万元,为了方便验资,注册的资金来源是从其它公司先借入到公司帐户,后由出纳提出现金,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作为验资使用,验完资后,再把钱转还原借款人,但在公司帐面上挂对方借款,实际是还对方款,本来应该要求各股东向公司打欠条或借条,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未通知打欠条。股东的实际投入只在股东会上形成了一个约定,为总额100万元,各股东全部按期到位。近期控股股东看到公司效益较好,就起了歹心,要抢小股东股份,突然要求大家按500万元总股本到位资金,不然,未到位的股东就是抽逃资金,股份比例就减少,由于注册金额太大,小股东实在无法出资到位。 请问:1、内部股本约定是否有效。2原验资时由会计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的资金是否能说明股东股金已到位,由于股东没有向公司打欠条,是否能说,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的差额,只不过是会计与股东之间以及会计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各人的股份没有影响。

公司企业
2008-04-15 21:20:1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事关股东的重大权益,可以与律师进行当面的咨询.
  • 实际上,验资之时,股东出资已经到位.至于验资之后,资金返还的行为,应视抽逃资金.应当予以补足.当然,股东们也可以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到已经补足出资的100万元.
  • 与律师进行当面的咨询.
  • 出资不足,不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但是,未出资(或者说抽逃出资)的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并且应当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首先,你提的问题比较复杂。
    就你介绍的案情来看,不仅涉及到公司设立出资的问题、设立后是否抽条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问题,还涉及到大股东惯用的稀释股份的问题。
    就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而言,成为股东的前提是出资,通过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换取在公司的股权,在此法律层面上,不存在股东与公司的通常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首先是股东之间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法律关系。当然,法律也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非你所说的本案的法律关系。
  • 内部股本约定只能内部有效。

    2原验资时由会计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的资金能说明股东股金已到位,由于股东没有向公司打欠条,所有资金都是每个人打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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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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