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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15日与该中外合资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我在7月初得知自己怀孕了,我坚持工作,在8月15日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通知,在8月18日,领导通知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9月7日又通知我9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在9月14日发给我正式书面通知.我在8月21日向公司递交怀孕的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现在公司辞退我的理由是在前三个月我不能完全胜任目前的岗位要求,因此在8月18日口头通知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我之前在化学实验室从事有毒致癌物质的检测工作,在8月22日将我换到一条件稍微好的实验室工作,由于要在高温实验室工作和经常弯腰,我向领导提出岗位不合适,遭到拒绝并说我不用做这两项工作,后来就说考虑员工的发展,其工作岗位由有机实验室转到食品级塑料测试,鉴于在试用期以及延期的表现,公司认为我无法满足岗位要求,决定解除合同.这就是经过.

其它综合
2006-09-14 22:00: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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