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您好!我之前在深圳从事个人贸易。今年三月底在网上与北京一客人发生生意交往,在四月上旬此客人向我订购了310台移动U盘,价值二万二千块钱。我于四月中旬按客人要求完工交货到位,货款也用私账号转款给我。但是客人在四月下旬提出产品要改变外观和加入客人广告资料(与产品质量无关)而需重工,并同意支付所产生的费用,但费用还没有转入我账号,我答应了客人的要求,客人在四月二十八号把货退回给了我。与此同时,客人又向我订购200台MP3,并在五月上旬把订金7800元打入了我的账号。在U盘重工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客人没有通知我就在五月二十号把MP3的余款也打入了我的账号。而我这时生产出现了困难,没有能力再提供MP3货物给客人,货款也不能及时退完给客人。于是我与客人商量货款迟点再退回给他,他也同意了货款推迟退回但先把那批U盘处理好给他。这样我就回到了东莞市筹备资金给他重工那批U盘。由于我在深圳用的是移动公司的大众卡,所以在这之后就没法与客人联系。但是客人在七月份向北京朝阳分局告我诈骗,北京分局于七月二十号把我从东莞市清溪带到了北京,一并带走了客人那批重工的U盘。以涉嫌诈骗的罪名在朝阳看守所对我进行了三十四天的刑事据留(出来时分局要我签了三十天的票)。后因证据不足自动给我办了一年的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的时候北京预审官要我三四个月内把客人的货款还上,可是我回来还没有一个月,也就是九月十二号那个预审官打电话给我要我马上带上货款去北京给客人,再带回来那批扣押的U盘给客人处理。但是我被这一搞就损失了一万多块钱,现在靠打工挣钱,根本没有那么多的现金带过去。我与客人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洽谈的,都使用了一个没有注册的公司名称,但资金支付都是用个人真实姓名账号转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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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是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对你刑事拘留三十四天程序是合法的,刑事拘留最长时间可达三十七天,对你取保候审一年在程序上也是正确的.其次,你应当尽快将客人付的款项退回,否则,则存在诈骗之嫌疑.经济纠纷不受分局干预,如果你已将款项退回给客人,则分局无权再对你进行扣押,如果罪名不成立,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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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