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招标的问题:招标中心已经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了某单位的采购公告。若该单位想改为单一来源采购,该如何操作呢。 或者有没有可能把公告撤回来,再向其他供应商说明事情的原因,这样做符合法定的程序吗?公告发布后大概要几个工作日,开标呢?谢谢,你在百忙中给予解答!祝您身体健康 合家幸福!

民事相关
2006-09-14 20:11: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