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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底通过北京宅急送快递公司发一批货物(有机玻璃制品)到外地,外包装是我自己按运输行业的一级包装要求包装的(快递公司在货运单上注明过“易碎”)。但送达目的地后,发现外包装良好,而包装内的货物却损坏了,由此给我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我初步与北京宅急送的客服部取得联系后,对方称:由于不是他们的包装,故只负责外包装的完好,不负责包装内货物的损坏。(货运单上的快运条款中的第12条D项也把这一条作为免责条款,发货当事人当时签过字 )。 可是我在发货前曾试验过,如果在运输过程当中不是用重力抛掷的话,以现在的包装是不可能造成这样的损坏的。我现在还有同类的产品,如果需要试验的话,完全没问题。 我现在的想法是:就他们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重力抛掷造成货物毁损,给我造成的经济赔偿进行索赔,可以吗?我应该做哪些准备?

其它综合
2004-08-04 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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