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所在地被政府划为开发区,房子应开发区要求在指定地点重建(含住房、门面,在开发区内),一家人户口农转非。2005年又有开发商开发房子所在土地,开发商认为住房只按94年建筑成本赔偿(约200多元),门面按2000元/平米赔偿,可在其指定的范围内优先选房。房主不接受,开发商说要按农房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该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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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该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可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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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