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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15日与该中外合资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我在7月初得知自己怀孕了,我坚持工作,在8月15日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通知,在8月18日,领导通知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9月7日又通知我9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我已经向公司递交怀孕的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我是6月初怀孕的.

婚姻家庭
2006-09-10 14:41: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违约延长试用期。
    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如能证明你的学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工作),但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
    如公司以你在试用期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需要这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请与本人联系。
    祝天天好心情!孕宝宝健康成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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