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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王某1992年结婚(属二婚),婚后各自居住在本单位分配福利住房内,周末相互到对方住所小聚。1996年王某所在单位给其分配了新住房,且要求按新政策实行房改,王某向我提出共同参加其新住房房改要求。我考虑到自己单位也可能要房改,没有同意共同参加其新分住房的房改。1998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经民政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各自房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住各自单位分配住房。 2006年本人所在单位实行房改,在办理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本人,说我已经参加了王某住房的房改,不能再享受房改政策。此时,本人才知道自己当享受的房改政策,已经被王某私自从我单位开走,对其所住新房进行了房改。经向房管部门核实,王某是1997年向其单位提出房改申请,并将其私自从我单位开具的本人工龄证明一并提交其单位房改办,1997年底王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申请表拿到我单位盖章,1998年房管部门同意了王某的房改申请,1998年12月(我们已经离婚)房管部门给其发放了产权证。 得知此情况后,本人多次找王某要求其到房改部门说明情况,退回本人的工龄折扣,恢复本人可参加房改的资格。王某拒不退还,要求本人给其补缴由于我退回工龄折扣后王某住房的差额部分。本人单位也催促本人不能参加房改,就要收回住房。由于王某的行为致使我就要沦为无家可归的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本人答应王某,给其补缴由于我退回工龄折扣后王某住房的差额部分的要求。

损害赔偿
2006-09-10 02:12: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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