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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农场的一名小学教师,名叫吴**。1990年和同场的职工黄**自由恋爱结婚,1992年一月生得一女取名黄**,孩子生下满月后,1992年我丈夫办理停薪留职外出珠海打工,在珠海打工一年后他有了外遇,并在我们婚姻存在期间生有一孩子,从1993年2月起,他和我完全断绝了来往和联系,无奈之下,我在1995年5月和他办理了离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他每月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50元.教育费俩人平分负责,直至孩子年满18岁.而我在离婚后的同年六月就将女儿和我的户口牵到了海口市美兰区的户籍处了.从离婚自今,十一年了,黄业青只付过我孩子抚养费两千五百元,其余款项一分未付.我从离婚后也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一直以来都是靠着家人的帮助和自己做些小生意过日子,现在孩子已经就读于海南省旅游职业学校,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就要一万多元,无奈之下,我来到了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每月的工资是800元.孩子看到了我的处境,一直想上诉她的父亲,我该怎么办???

知识产权
2006-11-09 19:44: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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