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的时候,被公司派遣去国外长期出差了一年。出去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一个长期出差协议,该协议中有这么一条:“被派遣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至少为派遣期间外加两年,……,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在合同签订时,被派遣员工须按照派遣年限交纳保证金,每年1万元。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时退还本人,不计利息”当时我也按照此规定交了1万给公司。今年由于我的妻子已经去国外定居,所以我出差结束后回来跟公司申请了辞职,公司要我按照劳动合同上的规定缴纳违约金2000元(劳动合同上是3000元,协商后减为2000元,目前还没有交)。但是公司对我说由于我的违约,所以这1万的保证金也不能退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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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要求返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对你的合同期间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如认定为约定了服务期限,根据江苏省劳动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要研究合同条款,作出适应判断.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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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