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原是浙江绍兴国营企业的一名职工, 1994年6月20日,被怀疑为诈骗同伙,被德州警方以协助了解情况为名将我骗至德州(后来才知道是德城区公安局看守所)强制关押长达三年零三月。1996年5月检察院二科一位女的来提审,宣布我是1995年10月11日被逮捕的,这时我才知道已被批捕。但至今仍让我不解的是,1997年1月1日一位姓刘的科长让我在一张释放证上签了字,可接着又被转为监视居住,并强迫我给家里写信,叫拿5万元钱来赎人,之后随即又被关进了看守所。直至1997年8月28日家父交了一万元钱,我才得以走出看守所大门。在看守所的三年多时间里,犹如一场恶梦。弄得原来的生意没了,工作丢了,老婆离了,房子卖了,现在还得靠年迈的父母接济过日子。当我在看守所的时候,原来的单位已在1995年12月7日以德城检刑捕字第86号决定书为据,作出了开除决定。但我本人未曾看到什么逮捕证。更可悲的是被关了三年多,只收到一纸1997年8月28日由德城公安分局刑警八队刘,`张二人出具的收到现金10000元(包括交生活费)的收条,当时我父亲向他们要一张释放证明,他们说你们先回去,释放证明会马上给你们寄过去。然而直至今日也未能获得半纸的证明,多年的讨要也没能得到半点的说明。由于得不到释放证明,至今不能恢复工作,更不用说洗刷罪名。

民事相关
2006-09-04 14:03: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