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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是一名电信公司的机线员,由于电信公司实施合同承包制,故该机线员也签了合同,此合同是按年签订的。在2006年4月20日,上班时间,由于电话线出现故障,该机线员去检查线路,被铁路局25000伏的高压线击伤,当场晕过去。后来立即送往医院,由于有声明危险,电信公司也向医院担保此次的抢救费用。7天的危险期度过了,但是感染期还刚开始,由于电信公司没支付现金,医院停止给病人用药,在这个时候,病人哪能没药呢?于是,病人的妻子到电信公司,而电信公司就建议家属去找铁路局赔偿,病人妻子就去了铁路局,铁路局领导要求电信领导来协商,电信领导没去,一直延迟了4天,电信才拿出7100元钱,这7100元是该公司领导以受害者因病住院治疗为由要其他职工捐的钱。又过了一段时间,那钱用完了,医院又停药了,病人妻子又去找电信公司,电信又要她去找铁路局,她又到了铁路局,铁路局还是和上次的说法一样,不得已,电信局领导和病人妻子一同去了铁路局,在协商过程中,铁路局要求病人妻子回避。等协商后,病人妻子问电信领导协商的结果,电信领导却只说了这么一句:若你在场,一定被气死。”至于商议的结果任何,就不得而知了。病人是大面积被烧伤,且烧伤的程度深,若没药物治疗,伤口很易感染,以至病情恶化,在病人妻子的催促下,6天后电信拿出一万元来支付医药费,等一万元用完后,病人第三次去找电信局,过了几天后,电信局以医院的话费做担保,但是,在2006年8月30日,电信局没有问医生和病人,私自取消了担保,医生的观点是让病人做一段时间的理疗,若还是手脚不灵活,就必须做第二次手术。

知识产权
2006-09-02 17:59: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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