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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是一名电信公司的机线员,由于电信公司实施合同承包制,故该机线员也签了合同,此合同是按年签订的。在2006年4月20日,上班时间,由于电话线出现故障,该机线员去检查线路,被铁路局25000伏的高压线击伤,当场晕过去。后来立即送往医院,由于有声明危险,电信公司也向医院担保此次的抢救费用。7天的危险期度过了,但是感染期还刚开始,由于电信公司没支付现金,医院停止给病人用药,在这个时候,病人哪能没药呢?于是,病人的妻子到电信公司,而电信公司就建议家属去找铁路局赔偿,病人妻子就去了铁路局,铁路局领导要求电信领导来协商,电信领导没去,一直延迟了4天,电信才拿出7100元钱,这7100元是该公司领导以受害者因病住院治疗为由要其他职工捐的钱。又过了一段时间,那钱用完了,医院又停药了,病人妻子又去找电信公司,电信又要她去找铁路局,她又到了铁路局,铁路局还是和上次的说法一样,不得已,电信局领导和病人妻子一同去了铁路局,在协商过程中,铁路局要求病人妻子回避。等协商后,病人妻子问电信领导协商的结果,电信领导却只说了这么一句:若你在场,一定被气死。”至于商议的结果任何,就不得而知了。病人是大面积被烧伤,且烧伤的程度深,若没药物治疗,伤口很易感染,以至病情恶化,在病人妻子的催促下,6天后电信拿出一万元来支付医药费,等一万元用完后,病人第三次去找电信局,过了几天后,电信局以医院的话费做担保,但是,在2006年8月30日,电信局没有问医生和病人,私自取消了担保,医生的观点是让病人做一段时间的理疗,若还是手脚不灵活,就必须做第二次手术。

公司企业
2006-09-04 10:33: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建议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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