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新塘某商场在2005年12月底签订了《专柜租用合同》,时间是到2006年12月31号,在2005年12月底我们签完合同后商场方面并没有立即给回合同我们,理由是还要商场的上层领导签名。可在2006年1月初商场方面就口头通知我们合同上的有效日期需要修改到2006年8月31号,当时我们没有同意,可商场方面也没有和我们协商,就在合同上单方面变更了合同的有效日期,而修改处只有商场招商部经理的私人盖章,并没有我们的签名认可。而在2006年1月初商场给回我们合同,我们也没再仔细看合同就放在抽屉里,直到今年8月初,商场方面发了工作孙子通知我们合同到期,要求我们撤场,我们不同意就多次与商场协商,可商场并不理会,在2006年8月28号商场通知我们会在8月31号商场结束营业后对我们进行强行撤柜。可又在8月31号白天商场的老总有找我们谈话说不撤柜了,是要给我们调换位置,而新的位置比现在的小,且费用也不合理,我们不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