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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6日我自作主张,未经我妻子本人授权同意,签订解除我妻子以供销社日杂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我隐瞒妻子至今,2006年7月28日我妻子本人才知道此合同一事,看过合同后,我妻子很气愤,按重庆市政府2000年165号75号文件明文规定[职工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线划分为两类。一类是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 固定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二类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部发(199 4)481号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妻子比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都不如,按政策合同制职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妻子连合同制职工的待遇都达不到,我妻子是1981年参加工作全民职工,至今25年,不按法律法规程序,我妻子的权益受到侵害,以下是我的看法一.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了合同法四十八条,九十三条,劳动法二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二.此合同没按国家政策,法规。违反劳动法十八条二项‘采取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重庆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五十条件五项之规定。违反了重庆市政府2000年165号75号文件精神。违反了重庆市政府2000年关于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件文件精神。

知识产权
2006-09-03 1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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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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