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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当2003年底国家政策允许上市,我即委托\”**\中介代理销售,找到买房人A先生,但由于我的房产面积超标,单位不予办理,故2004年与中介退单后,于5月,我和A先生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单价人民币五千员每平方米,总价为三十八万元。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人民币一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支付首付款十万元. 其它房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人民币三千元给我。\ A先生一直按时支付.到目前为止我收到房款二十万元,他也已装修并入住.由于该房产面积超标,单位一直拖着不给办理,在我的多次呼吁下,终于有松动现象.近期有望获准上市交易。近两年北京二手房价上涨迅速,周边房子单价卖到八千元左右, 我要求适当涨价但A不同意, 我又提出根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A为乙方)全文\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15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及已付房款返还给乙方;乙方同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将房屋还给甲方。 2、甲、乙任意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提供相关文书、资料、证件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或不按时支付费用,致使本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逾期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的5%的违约金。\ 我想据此终止合同, 并同意退回全部已收房款并支付2万违约金, 但X先生坚持要求执行原合同,如终止合同必须支付装修费和家具等费用共10万元,否则不搬家。两年多时间, 我收到一半房款, 他已入住两年. 由于央产房超标尚未处理完, 此房尚需经央产房办公室盖章批准上市交易后, 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证券投资
2006-08-29 19:05: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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