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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5年04月16日,彭**驾驶GM8**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由市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方向往天沙河方向行驶,14时00分,行驶至沂水里1号之六路段时,与从右侧路口驶来由陈**驾驶的38524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彭**,陈**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6年08月29日,收到蓬江门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彭**应在2006年10月11日15时到本院第四审判庭(二楼)开庭审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 案件应诉通知书 本院于2006年8月11日受理原告陈** 诉你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由)有关本案的诉讼材料,应注明案号送本院行政庭。其他诉讼事宜请与本案吴**直接联系。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个人简历) 被告:彭**(个人简历)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门市**大学中心左侧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3089。3元(4413。3*70%)。 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5年04月16日,彭**驾驶GM8**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由市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方向往天沙河方向行驶,14时00分,行驶至沂水里1号之六路段时,与从右侧路口驶来由陈**驾驶的38**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门交通管理局市区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造成38**号车经济:(费用)为4413。3元,另据查GM8**号二轮摩托车是在被告二购买的保险,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江门蓬江门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2006年8月7日

其它综合
2006-08-29 12: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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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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