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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泰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泰安东方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尚欠我单位货款527780.59元。从2003年我单位申请执行,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按法定期限进行清算,2006年8月4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6)东执字第554-1、55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追加股东张华强、张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的股东进行了搜查、扣押和查封,案件执行非常顺利,但是2006年8月,因人为关系,该法院又口头决定让该院执行人员退回了被执行人的所有款物,解除了封存的帐户存款、退回了已查封扣押的现金及标的物。该院部分执行人员非常气愤,不知所措,使已封存扣押的现金、款物全部退还给了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我公司得知情况后,无比气愤。是因为我们外地企业,由于本案法院内部干警多方干预、对案件严重不负责任,使案件无法执行,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纯属人际关系在作怪。一个基层法院在不到几天的时间,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后、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却因人际关系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款物全部退回”。其作用能使该院办案人员这么胆大妄为,置严肃的法律而不顾,致使我公司的财产遭受特大损失

知识产权
2006-08-28 2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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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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