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是廣州xx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董長,我是剛剛就任的。我發現公司前董事長於2002年10月尾發出一份叫做『不可撤銷之授權委托書』,本人發現委託授權書裏並沒有明確將委托人不可以代為處理哪些事情列出,看來給他的權力太大。授權書內容如下:(委托方因工作需要委托XXX先生作為代理人,全權代理XX有限公司及其項目的一切事務。XXX先生有權行使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一切為代理人權利。除XXX先生申明放棄作為代理人外,本授權委托書為不可撤銷之授權委托。)到了2002年11月,XXX先生拿着本司公章並用XXX先生(自己)的名義與一所物流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為期十三年。本人更發現公司從2001年至今沒有做年審,又沒有在工商局上註冊公司地址,土地更在2003年8月被列入閑置土地名單。這片土地是商住用途但XXX先生用作物流用途租給物流公司。與物流公司的合約中,本公司沒有董事局決議及公証書的咐件。這樣可以嗎?其實早在2004年4月前前董事長已偽造董事會決議想把公司資產轉讓給XXX先生開立之有限公司,幸好本人及時發現,把事件公開。由於本人當時乃一名股東身份,權力有限。到本年XXX先生向我們公司股東提出賤價收購本公司股份,他對我們說:『土地你們保不住,不如賣給我吧!』XXX先生出的價錢是基準地價之十五分之一。更甚的是3年來公司所有收入不知去向。根據與物流公司的租約,由2003年11起大約30萬1個月(4.5元1平方米),按金300萬元。我知道XX有限公司可以向前董事長追究責任,而XXX先生仍然逍遙法外。XXX先生是廣州一所律師事務所之老闆。

证券投资
2006-09-04 00:3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