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5岁,在幼儿园玩耍时磕破额头,校方立即将其送医院,缝四针,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现在儿子在家养伤,不能去幼儿园上学,专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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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的误工费,你的儿子才5岁,不能申请误工费。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受害人住院治疗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如果需要诉讼,请到我所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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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