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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乃香港居民,于1994年,本人父亲在珠海**大道买下了三栋别墅式房屋。在1998年12月,父亲在香港立下了遗嘱,说明国内物业由3个儿子平分,分别是儿子甲、儿子乙及儿子丙。本人是儿子丙。父亲于2000年初患有老年性痴呆证,儿子甲及儿子乙在2000年的农历新年后把父亲带回家乡养老,在2001年6月,儿子甲及儿子乙把父亲带返香港,找了一位医生做了一份心理报告。报告说明父亲已失去分辨能力(不能签名)。父亲于2002年7月在中国去世。本人在2004年曾经在广州聘请过律师,调查父亲生前珠海三栋别墅式房屋的现况。发现物业在2001年11月已经转让给他人,本人律师表示由于买家犯了刑事罪关于2005年湖南李树彪之案件、『刑重于民』,没有法子找到进一步文件。包括交易文件,房屋以谁人的名义卖出等。因为我怀疑儿子甲及儿子乙2人在我父亲神智不清的情形下把物业转给他们。而儿子甲本身在香港有冒签法律文件的前科,他更有可能伪造授权文件。上述的广州律师于2005年12月已经被本人解雇,因为2005年11月被本人在香港当面揭发他与儿子甲的广州代表律师有商业合作的打算,相信条件是把我的事情闲着。

民事相关
2006-08-28 1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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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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