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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是我公司的一名残疾人,不会骑车每天上下班都是靠两条腿步行,而且家与公司的距离比较远,他凡是上大夜班(夜里12点到早上8点)都是晚上住宿到职工宿舍内,这样上下班比较方便。现于7月7日晚上8点20分时左右走到离公司800的某厂门口时,不幸被顾某驾驶的一辆 “加丽奇”轻便摩托车撞到,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及时为包某申请工伤认定,至今结果尚未出来,据公司向劳动部门咨询了解,包某由于是8点20分来公司宿舍休息的途中被撞伤的,比《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上下班途中多了一个环节,有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包某被撞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用6.2万元,(公司代垫3.5万)至今人尚未苏醒,只有一点感觉,包某还需进一步治疗,预计总费用在10万左右。其家属找到包某所在地公司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4年6月17日施行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第六十八条 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结果支付参保单位垫付的费用和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的医疗(康复)费。包某亲属要求公司代垫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公司提出该管理规程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必须是认定工伤的,现在工伤认定的结果尚未出来,是否认定是个未知数,所有公司暂不代垫其医疗费用,再者包某是由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造成的,理应先找肇事者先行赔偿。(已经查明,肇事者无任何偿还能力)

民事相关
2006-08-27 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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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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