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et1265:你好!
对受伤的员工来说,他在上班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了工伤保险与道交事故的责任竟合,对这二种责任来说,员工是有选择权的,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对他有利的方式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现该员工昏述不醒,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配偶或其它直系亲属就是他的监护人,代该员工进行选择.
在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我认为不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都应当尽力垫付医疗费用,是否执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则另当别论,因为毕竟工伤能不能认定是有争议的,该员工的家属如有经济能力,是应当自己也承担垫付部分费用的.如认定为工伤,此垫付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部门报销,是谁支付的费用,报销完后自然归谁所有;如未能认定为工伤,则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肇事者支付,公司由于代垫的行为自然取得了向肇事者追偿的代位权.
从另一方面来说,该员工毕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受的伤害,他在公司虽然是残疾人,但他能过劳动也为公司创造了财富,他确实是在上班途中(特定的情形),我认为公司应当努力为他争取,如实在在劳动部门无法争取,则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提起诉讼,尽力为该员工维护权益,当然在维护员工的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企业的权益;如通过二级法院都未能推翻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也是要给员工一些说法的,虽然这样做无法律规定.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