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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海淀有一套已购公房,于2004年初拟出售,当时通过\"我爱我家\"中介联系到X先生,达成出售意向,但由于单位尚不予办理上市许可,所以中介就撤消了代理关系.但我和X先生双方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单价人民币 5050.00元/平方米,总价为387,739.00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整作为购房定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约定在2004年5月30日前乙方支付首付款100,000.00,剩余房款自当年6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给甲方。\" 上述款项X先生一直守约支付.由于房产超标2平米,单位一直不给办理,拖到本月有松动现象,但要补足差价不到1万元可以上市.但由于房价上涨,我附近房子单价涨至8000元左右,我想涨价到7000元左右,他不同意, 我又提出终止合同建议,并根据合同规定退回全部已收房款和支付5%违约金,合同中具体条款为:\"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15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及已付房款返还给乙方;乙方同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将房屋还给甲方。 2、甲、乙任意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提供相关文书、资料、证件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或不按时支付费用,致使本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逾期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的5%的违约金。\"但X先生强烈要求执行原合同,如终止合同必须支付装修费和家具等费用共10万元,否则不搬家,他甚至讲要报复。

建筑工程
2006-08-28 11: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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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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